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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信息发布者:chenghaihua
    2019-02-14 12:58:27    来源:霍州市人民政府网   转载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第一、三产业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第二产业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山西省、临汾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版)的项目。未列入“指导目录”的投资项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安排就业人员500人以上;②形成一定特色产业链;③受国家、省级表彰并予以推广的项目),同样享受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霍州行政区域外的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我市投资兴业并依法缴纳国家规定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企业。本区域内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在霍州行政区域内新建项目同样享受本政策。不包括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 对来我市投资的企业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用地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现代服务业、互联网、大数据等产业、新业态项目,土地出让价比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或建筑容量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第一、三产业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第二产业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税务登记年度起,在纳税人依法缴纳各项税后,由财政部门按年给予奖励市级留成部分五年,前叁年按50%奖励,后两年按30%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以及行业领军企业到我市设立总部、研发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市的总部性企业,自税务登记年度起,在纳税人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后,由财政部门按年给予奖励市级留部分的50%,连续奖五年(与第四条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 将上市公司(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注册引进到我市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以及我市企业规范上市的,市政府一次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补助。

        第七条 对来我市创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项目落地一年后分别按8万元、5万元给予安家费,项目落地三年且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或缴纳各项税金每年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在我市购买住房,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购房补助;并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为其未成年子女优先安排学校就读,家属可结合本人意愿和专业特长妥善安排工作,暂时未落实的,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八条 对来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楼宇经济,一次性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的(含5000万元),自建成之日起,市政府每平方米标准厂房(建筑面积)每月予以13.5元的补助,至止有企业入住为止。并可同政府合作“以商招商”,共同经营管理园区。

        第九条 鼓励全民招商。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第一、三产业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第二产业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国家鼓励的新型产业(互联网+等企业或总部)每年上缴税收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以及引进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企业或新型产业,按引进落地企业第一年缴纳税金总额5%给予引进者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无法用税金计算但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给予引进者最低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特大型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以及引进企业每年上缴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对引进者实行“一事一议”资金奖励。所有奖励均需落地企业法人签字并出具相关财税证明后由招商引资领导组专题研究决定。

        第十条 山西省、临汾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本市,但不重复奖励,同等奖励的以本市为准。以前本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同时废止,以此为准。

        第十一条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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